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30 发布来源:川东公司 阅读量:4,233次



中央在川企业、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委: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8年12月10

 


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通[2008]75号)精神,制定国有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党员交纳党费

1、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具体表现。党员应每月自觉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 

3、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 (绩效工资、企业内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   

4、实行年薪制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和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一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领取新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企业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报送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转报省委组织部直至中央组织部,由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垫交或从党员工资中扣缴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二)党组织上缴党费

    1、党支部按月负责收缴和登记本支部党员交纳的党费,并全部上缴上一级党组织。

    2、除党组织关系双重管理的铁路、民航单位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比例向省国资委党委上缴党费外,其他企业党委按党员全年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35%,向省国资委党委上缴党费。

企业下属各级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比例,由上一级党委决定。

3、企业党委每年向省国资委党委上缴一次党费。每年2月底前,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将上年应缴党费足额汇入省国资委党委党费账户(单位: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账号:4402235009008902863;开户行:工商广场支行),不得少缴或拖延。并妥善保存有银行签章的进账单(缴款单位存),作为交费记帐凭据。   

4、企业党委组织部在每年报送党内统计年报表时,应向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报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2)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购买党旗、党徽。(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害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企业党委(离退休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按离退休党支部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党支部活动经费。

4、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

    5、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要建立健全党费下拨和使用审批制度,明确党费使用审批权限。下拨党费和大额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企业各级党组织不得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

7、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以党委会议纪要或党委领导批件为凭据,对不属于党费使用范围或支付手续不完备的费用,党委组织部门或党费管理工作人员有权抵制,拒绝支付。

三、党费管理

    1、党费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要建立党费管理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部门领导负直接管理责任;实行专人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各负其责;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党费帐簿、会计凭证、原始单据等应集中按年度归档长期保存。

2、企业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设立的账户。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 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3、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部分,不上缴,由企业党委留存,但不得挪作他用。

4、党费收缴、管理和支付不能由个人自行决定和一手操作,财务印鉴和支票必须分开管理。

5、党组织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会代表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6、企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本级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企业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必要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7、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8、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对各企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川企业、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主题词:企业  党费管理  办法   通知

四川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15 日印


(共印150份)